用10張圖片梳理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站在建設單位實行環評制度的角度來分析的,沒有對其它角度(環評單位或審批單位)進行分析。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沿革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首次提及,歷年來逐步完善。最近三年超過80%的法規和規范得到修訂或者重新發布。
二、改革要點
取消了行業主管部門預審、試生產審批、竣工環保驗收許可和環評機構資質許可4項行政許可,新的管理制度強調了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要素
四、環境影響評價的主體
建設單位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結論負責;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對驗收結論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五、建設項目環評、重大變更和后評價異同
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流程表
七、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節點管理
不完整統計各級環保部門每年處罰約10%-20%涉及各類環境影響評價或者“三同時”問題。常見的有“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對于企業來說節點識別和管理非常重要。
環境影響評價的核心詞是“變化”和“預測”,在管理過程中越早識別“變化”越能夠避免違規。一些好的實踐包括1)給可能發生”變化“的部門增加職責,例如讓生產部,實驗室或者采購部賦予新項目環評的報告或者預警;2)給負責環境管理的人員賦能,例如在項目評審前端增加”環境評審”環節和內容;3)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環境影響評價程序或者流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