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申請方、獲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1 認證申請方、獲證組織的權利
1.1 全權自愿選擇認證機構,自主確定是否需要咨詢及選擇咨詢機構;
1.2 有權獲得中證認證的公開文件,就認證事宜向中證認證提出詢問,并得到客觀答復;
1.3 有權了解中證認證的初次審核、監督審核、再認證審核程序及相關的要求;
1.4 至少在認證審核前一個月提供認證申請書、相關手冊、程序文件(或成文信息);
1.5 在認證審核前應提供至少三個月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運行的有效證據;
1.6 為進行認證審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審核,所有公司體系運行的區域的進入、記錄、查閱和人員訪問。這些安排也適用于監督審核、再認證/綜合評議和解決投訴;
1.7 有權要求中證認證保證未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技術、經營秘密,并在現場審核過程中有權提出必要的保密要求。
1.8 有權按照國家認證制度及中證認證的要求,正確使用和宣傳認證證書和標志;
1.9 有權了解中證認證的申訴/投訴程序以及對中證認證的投訴/申訴,包括越級投訴/申訴;
1.10 有權獲得中證認證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參與中證認證組織的有關管理性會議、培訓和研討活動;
2 認證申請方、獲證組織的義務
2.1 承諾并始終遵守我國認證制度、相關準則和其他要求;
2.2 為認證審核和資格保持提供必要的信息,為進行審核做出全部必要的安排,包括為進行審核、監督、再認證和解決投訴而準備待審查的文件(包括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必要的監測報告)、提供記錄和準備相應的人員,提供并確保相關管理體系及產品涉及的所有區域的進入(需要時,需事先商定禁入場所),為可能發生的接受國家抽檢/見證(認可評審員)/驗證(實習審核員)做出必要的安排;
2.3 履行合同,按時交納規定的費用;
2.4 維護共同利益和聲譽,對中證認證有關人員活動經歷給予證實;
2.5 在使用認證資格時,不得使認證機構和(或)認證制度聲譽受損,失去公眾信任;
2.6 獲證客戶在認可標識的使用過程中不應使相關方誤認為CNAS對獲得認證的特性管理體系、產品進行了批準。
2.7 不允許在引用管理體系認證資格時,暗示認證機構對產品(包括服務) 或過程進行了認證;不得暗示認證適用于認證范圍以外的活動;
2.8 在傳播媒介(如互聯網、宣傳冊或廣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認證狀態時,應符合認證機構的要求;不做出或不允許有關于其認證資格的誤導性說明;不以或不允許以誤導性方式使用認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2.9 在認證被暫?;虺废麜r,按照認證機構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認證資格的廣告材料,并按認證機構的要求交回所有的認證文件;
2.10 當認證范圍被縮小時,修改所有的廣告材料;
2.11 當組織的組織結構、主要負責人、主要設備設施、體系覆蓋范圍內產品、經營活動、環境、安全設施、體系文件等與體系運行有關方面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與中證認證溝通;
2.12 接受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
2.13 組織有責任按要求定期向中證認證報告體系運行的相關信息;(法律地位、 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組織和管理層(如關鍵的管理、決 策和技術人員)變更的信息;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有關產品、工藝、 環境變化的信息;有關周圍發生的重大疫情的信息;消費者投訴等情況;其他重要信息;